【法官有案说】疫情防控穿防护服头晕中毒是否属于工伤?法官:属于事故伤害应当认定工伤!
一名发热门诊护士,因疫情防控的需要,身着二级防护服从早忙到晚。有一天傍晚突感头晕目眩,胸闷憋气,无力倒下——这是否应当认定为工伤?法庭上,各方各执一词、众说纷纭……
【事发突然】
王娜娜(化名)系某医院的发热门诊护士,因疫情防控的需要,身着二级防护(防护服、N95口罩、防护面屏、防护靴套、乳胶手套),可谓“全副武装”投入发热门诊的工作。某日其从早上7时30分接班工作忙碌到下午17时许,突发头晕、胸闷、憋气、肢体抽搐等症状,120急救车将其送至其所在的医院急诊科进行急救。
当日诊断为:呼吸性碱中毒、低钾血症、冠状动脉缺血。经山东省立医院诊断为:胸闷待查、呼吸性碱中毒后遗症。在病情稳定后,王娜娜向人社部门申请了工伤认定。人社部门不予认定工伤,王娜娜不服该认定、向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复议机关维持了不予认定工伤决定,王娜娜仍不服诉至法院。
【各执一词】
法庭上,王娜娜坚持认为自己在工作中因呼吸性碱中毒引起的伤害应当认定为工伤。人社部门认为,王娜娜的呼吸性碱中毒非由外伤或伤害引起,且呼吸性碱中毒非《职业病分类和目录》中规定的职业病,所以呼吸性碱中毒是一种非职业病疾病,不是外伤,王娜娜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认定工伤或视同工伤的情形。而复议机关则认同人社部门的说法,认为王娜娜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内未受到事故或意外伤害,其在工作中突发非职业病种类的疾病,不属于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的情形。医院作为第三人则保持中立的态度,对王娜娜是否属于工伤不作表态,同意由法庭依法裁判。
【法槌落下】
招远法院行政庭经审理认为,根据相关专业医学书籍对“呼吸性碱中毒”病因的解释:“低氧血症、缺氧是刺激呼吸中枢兴奋的最常见原因。低氧因素所致包括高空、高原、剧烈运动等缺氧;......因缺氧刺激呼吸中枢而导致换气过度。”结合本案的实际情况,在疫情防控期间,特别是事发当日王娜娜因工作需要长达九个半小时穿着二级防护(防护服、N95口罩、防护面屏、防护靴套、乳胶手套),从而导致患“呼吸性碱中毒”,与工作存在因果关系。工伤保险中“事故伤害”是指职工在工作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害或者急性中毒等事故。而医学上的“呼吸性碱中毒”,根据发病情况分为急性和慢性两大类。王娜娜在工作过程中发生呼吸性碱中毒,应属于事故伤害。人社部门和复议机关认为王娜娜属于突发疾病,且系非职业性疾病,据此对其受到的伤害不认定为工伤,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有关工伤认定的规定。遂撤销人社局的不认定工伤决定和市政府的复议决定,责令人社局重新作出工伤认定。人社局不服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工伤是指劳动者在从事职业活动或者与工作有关的活动时,所遭受的外在不良因素和职业病伤害。《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本案中,王娜娜身着二级防护从7时30分工作到下午17时,突发头晕、胸闷、憋气、肢体抽搐等症状,经诊断为呼吸性碱中毒,其急性呼吸性碱中毒的发生与工作原因确有关系。《发热门诊设置管理规范》第四条第三项规定,“常态化情况下,发热门诊医务人员6-8小时一个班次,每隔3-4天进行一次核酸检测;发生疫情时,发热门诊医务人员每4-6小时一个班次,......”,因工作单位客观条件的限制,王娜娜作为一名医护工作者,事发当日超过上述规定的发热门诊班次时间长时间坚守工作岗位,其爱岗敬业、默默奉献的精神应当受到肯定和表扬,另外其作为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也理应得到有效保护和法律的支持。
对于人社部门关于二级防护服不会造成缺氧情形、很多医务工作者穿着二级防护服长时间连续工作也未发生过呼吸性碱中毒的说法,因个体的差异、体质的不同,该说法明显缺乏依据,不构成本案因果关系不成立的理由;这种无视呼吸性碱中毒的起因、仅以王娜娜系突发疾病即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显属于不当。在当下疫情防控已属常态化管理的非常时期,广大医务工作者和从事疫情防控的参与者、工作人员,在做好疫情防控工作的同时,也要加强自身的保护,劳逸结合,杜绝伤害事故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