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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五个一百”专栏 | 招远法院典型案例展播(二)

2022年07月13日
作者:招远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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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本案情

  2017年1月15日,被告齐国周因资金紧张向原告张新燕借款32500元,当日给原告张新燕出具了一张欠条,承诺用两个月就还,并于当日给原告张新燕抵押了63.78克黄金。可还款期限到了后,原告张新燕多次找被告齐国周索要此款,被告齐国周均以种种理由推拖。无奈原告张新燕扣除被告齐国周抵押的63.78克黄金的价值18389.69元(2017年的价格288.33元×63.78克),尚欠14110.31元被告齐国周至今未还。

  裁判结果

  一、被告齐国周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张新燕借款9217.11元;

  二、驳回原告张新燕的其他诉讼请求。

  相关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第二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六十三条、第七十一条第二款、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的规定。

  案例解读

  合法的借贷关系应受法律保护。原告无证据证明何时曾向被告索要借款,被告也无证据证明何时曾拒绝返还借款,现有证据无法确定原告的民事权利被侵害之日,故本院认为本案诉讼时效应从原告起诉之日计算,原告的起诉未超过诉讼时效。被告将黄金交给原告占有,将黄金作为借款的担保,属于动产质押,被告不履行还款义务时,原告有权将黄金折价或拍卖、变卖后以所得价款清偿借款,不足部分由被告清偿。本院认为质物黄金应以起诉之日的国内黄金价格每克365.05元折价23282.89元归原告所有,以该款清偿借款后,不足部分9217.11元由被告继续清偿。原、被告未约定支付利息,应视为不支付利息。原告要求被告支付2017年1月16日至2020年1月16日的利息3834元,不符合法律规定,不予支持。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9217.11元的诉讼请求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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