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远市人民法院 关于规范网上立案工作的意见
招远市人民法院
关于规范网上立案工作的意见
为进一步规范网上立案工作,依法及时高效为当事人提供诉讼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及有关法律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意见。
第一条 当事人或其诉讼代理人,通过山东法院网上立案诉讼服务系统,向全省各级人民法院提交网上立案申请,受诉人民法院应当依照立案登记制规定登记立案。
第二条 网上立案工作遵循依法、便民、高效、服务的原则。
第三条 网上立案的范围包括:
(一)民事一审、二审、申请再审案件;
(二)行政一审、二审、申请再审案件;
(三)刑事自诉案件;
(四)国家赔偿案件;
(五)财产保全案件;
(六)管辖权争议案件;
(七)执行案件;
(八)其他可以提供网上立案服务的案件。
第四条 网上立案诉讼服务系统包括以下网上立案渠道:
(一)山东法院电子诉讼服务平台;
(二)24小时法院或自助立案服务设施;
(三)山东高法微信公众号;
(四)山东移动微法院;
(五)其他山东法院提供的网上立案诉讼服务渠道。
第五条 网上立案诉讼服务系统具备以下配套功能:
(一)身份验证功能。对当事人或其代理人注册信息的真实性与相关征信系统信息进行自动比对查验;
(二)自动回填功能。对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基本信息、案件基本信息、诉讼请求等内容进行分析抓取,自动回填;
(三)电子送达功能。向当事人提供的电子送达地址自动推送相关诉讼信息;
(四)诉讼辅助功能。为当事人提供诉讼风险分析、诉讼费精确计算、诉状自动生成、管辖提示等诉讼辅助。
第六条 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当事人或其诉讼代理人网上立案申请后,当日完成网上审核,确有特殊情况的,最长不得超过7日。
第七条 对网上立案着重审核以下内容:
(一)申请立案信息和相关材料的一致性;
(二)不合法律规定的由人民法院退回后,当事人或其诉讼代理人仍坚持起诉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不予受理;
第八条 对网上立案申请的流程节点及处理意见:
人民法院应当及时通过网络回复或12368诉讼服务热线、短信等方式通知当事人或其诉讼代理人,同时依法送达相关诉讼材料及文书。
第九条 当事人或其诉讼代理人同意电子送达的,人民法院可通过电子邮件等电子送达方式送达相关诉讼材料及文书,可以不再采取其他方式送达。
第十条 当事人或其诉讼代理人接到催费通知后,可自行选择网上交费或现场交费。
第十一条 当事人或其诉讼代理人通过网上立案提交的电子材料,其效力与纸质材料相同。采取电子方式送达的,加盖人民法院立案专用电子印章;邮寄送达的,加盖人民法院立案专用印章。电子材料不真实的,由提交方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 对网上立案调解不成登记立案的,人民法院依法确认当事人或其诉讼代理人提出网上立案申请的时间为起诉时间。立案法官对网上立案申请要求补正,当事人或其诉讼代理人及时补正完成的,当事人或其诉讼代理人提出网上立案申请的时间为起诉时间。当事人或其诉讼代理人未在补正期限内补正或补正不符合要求的,视为未起诉。
第十三条 当事人或其诉讼代理人申请网上立案,接到催费通知后未在法律规定期限内交纳诉讼费的,依法按撤诉处理。连续三次以上申请网上立案,但接到催费通知后不交纳诉讼费的,列入网上立案失信人员名单。
第十四条 当事人或其诉讼代理人申请网上立案,应当实名注册、上传材料、诚信诉讼,对诉讼行为承担法律责任。对不符合立案条件的,当事人或其诉讼代理人坚持重复提交三次以上的,立案法官可予以滥用诉权风险警告;五次以上的,可列入网上立案负面清单。虚假诉讼的,列入网上立案失信人员名单,取消申请网上立案权利。情节严重构成违法犯罪的,依照有关规定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第十五条 财产保全案件、管辖权异议案件,由案件承办法官负责审核。
第十六条 再审案件网上立案申请及电子材料,由原审法院代收。原审案件承办法官应当按照本意见第六条规定时间进行审核。审核通过的,应当查验电子卷宗上传情况,统一通过内网系统移送上级法院。
第十七条 本意见由本院审判委员会负责解释。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