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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案不小办|全心全意执“小案” 用情用力暖民心

2024年01月08日
作者:招远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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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招远法院执结一起抚养费纠纷案,爷爷老陈拒绝支付孙子的抚养费,态度十分坚决,经过执行干警不懈努力,最终当场履行义务。

  陈某和刘某结婚后育有一子,本是幸福美满的家庭却突遭变故,父亲陈某意外身故,母亲刘某因深受打击精神出现问题丧失自理能力,剩下年幼的孩子应由谁来照顾?根据《民法典》规定,孩子的爷爷和姥姥均具备抚养能力,应承担抚养义务。按双方约定,孩子跟随姥姥生活,爷爷每年给付生活费。后来,爷爷以孩子姓氏被更改为由,拒绝支付抚养费。

  姥姥便以小外孙的名义向法院申请执行。由于案件的特殊性,执行干警王枫硕陷入沉思:怎样才能既保护孩子健康成长,又弥合两位老人之间的矛盾?与同事商量后,她决定先做被执行人的工作。结果,一行人却被爷爷老陈拒之门外,老陈冲着门外的干警们吼道:“我孙子的姓都被改了,将来还能指望他赡养我吗!这钱我一分都不给!”大家没有气馁,连续多次登门,甚至站在零下近十度的屋外劝了快两个小时,可是案件依然没有任何进展。

  “这样下去可不是办法!”王枫硕他们决定从老陈的身边人入手做做工作。工作中干警们了解到,老陈还有两个女儿,于是他们尝试通过孩子的两个姑姑劝说老陈支付抚养费。“世间最不能割舍的就是亲情,这种血脉相连的基础不会变,亲情关系更不会变……”经过干警和亲人们的共同努力,老陈终于动容,当即给付抚养费。

  当得知孩子生病在家,姥姥年事已高且腿脚不便,执行干警冒着严寒将执行款项送到申请执行人家中,并贴心的给孩子准备了书籍。“谢谢闺女!真的太谢谢你们了!这么冷的天,亲自上门来给我们送这抚养费……”姥姥紧紧握着王枫硕的手说道。

  每一个小案背后,都是牵动民心的急难愁盼。今年以来,招远法院坚持树牢“小案事不小,小案不小办”理念,紧紧围绕依法兑现申请执行人的胜诉权益,不断加大对涉民生案件的执行力度,做实做细司法为民、公正司法,及时高效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权威,以担当作为解民忧、以司法温情暖民心,努力让人民群众感受到公平正义就在身边。

  法条链接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四条 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者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

  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者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

  法官说法

  祖(外祖) 父母在什么情况下才需要代替子女对孙 (外孙) 子女进行抚养呢?

  具体而言,需要满足以下几点:

  (1) 父母死亡或者丧失了抚养子女的能力。

  这里所说的“死亡”,既可以是自然死亡,也可以是宣告死亡 (即自然人下落不明满四年或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满两年,经有关机关证明该自然人不可能生存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法院申请宣告其死亡)。父母的死亡应当为双方死亡,如果只有一方死亡,另外一方存活,仍然可以履行对子女的抚养义务,也就不存在需要祖 (外祖) 父母抚养孙 (外孙) 子女的情况了。

  丧失抚养能力,是指缺乏劳动能力,无法维持基本生活,无力承担子女的基本生活开支、医疗费等费用。比如,父母由于身患重病丧失全部或部分劳动能力,个人生活无法保障,无法履行抚养义务的情形。但工作不稳定、收入较低,不属于此类情形。

  (2)祖(外祖)父母有能力对孙(外孙) 子女进行抚养。

  一般认为,祖(外祖)父母有负担能力,是指其在保持自身正常生活的前提下,尚有余力抚养孙(外孙) 子女。也就是说,如果由祖(外祖)父母履行抚养义务,需要考虑到不会影响其自身基本生活。

  (3)孙子女、外孙子女确实需要被抚养。

  被抚养人缺乏或丧失独立生活能力,生活得不到基本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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